康德与先验论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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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也就是成为一个“创造原则”,“即表象‘创造性本身’的那个创造原则”。甚至连“自然系统之‘实然、自然”’都是“它的创造性之呈现的结果”。道德性的、主观的心体、性体,如何能够有那么大的法力,甚至连自然世界也能创造出来呢?不仅如此,“智的直觉”这样一种原本只是直观的能力,也被说成是“创造的实现原则”。这样的论说虽然听起来酣畅,但却是有悖科学精神的。 此外,从概念的类别上说,性体作为实体,表示的是一种存在物的概念,如何又能说它是一个创造的“原则”?“实体”与“原则”是两个根本不同类别的概念,表示的是两类不同的东西。实体是物质性的,原则是思想性的,两者如何能够随意等同,而且甚至连任何理由都不给出。不论是作为“实体”或是“创造原则”,它们又如何能够“表象”什么东西?表象是一个与认识能力、认识行为相关的概念,不论是性体或创造,都不可能进行“表象”。再有,承认智的直觉的目的,“重在表示本心仁体乃至自由意志实可为一具体的呈现而已”,假如不是这样的话,牟宗三认为,那么“康德关于道德所说的一切,俱是废话”。说本心是可“呈现”的,甚至是随时呈现的,如“侧隐之心”、“羞恶之心”等,这一说法甚至在日常语言的用法上都说不通。在汉语的通常含义中,“呈”指的是显现、显露,指的是可见的现象,“现”字则更不待说了。而“心”这样的东西,显然是不可显现的。对于是否有侧隐之心,说可通过“体验”来获得,这是合乎情理的;但说它是可“显现”的,把内在心灵的活动说成是一种现象,则在学理上是说不通的。 以同样的方式,牟宗三还说:“‘道’虽不可说,即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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