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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道德领域构成了最高的自由境界。但是在黑格尔的眼中,康德的道德理论只是划定了国家与个人两者行为不可逾越的界限,由于停留在纯粹形式的道德义务理性概念中,这个概念把人当作个体,同时在界定上与自然对立,因而道德与自然总是龌龊不合,所以不能为道德义务提供内容。质言之,康德的道德理念是在主体与客体对立的情况下,回到自身的纯粹内在性,把它当作是与己无关的存在,于是道德意识“把义务当成本质。但同时,这道德意识也假定自然的自由,换句话说,它从经验中知道,自然对于它之意识到它的现实与自然的现实的统一性与否是漠不关心的,并且知道,自然也许让它幸福也许不让它幸福”[4]。这种义务,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只是处于理念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而没有达到伦理阶段,即现实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阶段,或者说是具体自由的阶段。而这个道德义务的内容,在黑格尔看来,来自于市民社会成员基于满足自身的自然欲望与性癖需要的劳动为中介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共同体。“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5]这样,黑格尔在批判康德把伦理义务等同于道德的同时,区分了伦理与道德,道德只是存在于个体的自由意志之中,而伦理则维系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之中。因此之故,康德的政治哲学存在着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人的理性与自然性癖之间不能得到终极和解;另一方面是个人的主观意志与国家的客观意志之间不能得到终极和解。黑格尔的和谐理念就是要实现上述两方面的和解。
  
  二、合理性原则: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和解
  
  黑格尔的和谐理念有其方法论的基础,即他在其《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的:“和谐是从质上见出的差异面的一种关系,而且是这些差异面的一种整体,它是在事物本质中找到它的根据的……同时这些质的差异面却不只是现为差异面及其对立和矛盾,而是现为协调一致的统一,这统一固然把凡是属于它的因素都表现出来,却把它们表现为一种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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