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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然世界,而是探讨摆在人们眼前的实现了他们自由的那个世界。这个世界就是“现代国家形式——在其政治和社会制度方面表现了人的自由——不是充分地实在的,直到它的市民理解了在其中是如何自由的以及为什么是自由的”[8](447)。这就是市民社会与理性国家之间的和解,也即黑格尔政治哲学中所倡导的致力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合理性原则。那么,何为合理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解释是:“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5](254)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完全不应该像社会契约论所想像的那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5](254)。对此,约翰•罗尔斯的解释是,黑格尔是在市民社会成员同社会与国家和解的意义上使用的。“按照黑格尔对它的理解,政治哲学的角色在于在思维中把握社会,在于在一个形式中表现社会,在那个形式中,我们可以把那个社会看做是合理的……合理性作为德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不应被错当作工具理性、手段与目的或经济合理性……一旦在反思中我们把社会理解为表现了我们的自由并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实现我们的自由,我们便与社会取得了和解。”[8](447)
  
  三、伦理生活: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目录”中的“绪论”部分讲道:“在国家之内,各项普遍的原则,同主观的和特殊的原则相和谐,而各个人的热情促成了法律和政治秩序的种种约束。‘伟大人物’是那些政治组织的首创者,这种‘和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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