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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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相对于康德的“道德”概念,其中心是从个人转移到共同体,把共同体视为自由精神的体现,而且是比个体更为充分、更为实质的体现;个人只有内属于共同体,才能成其为个人,才能找到他的自由本质。国家的本质是伦理生活,在其中,没有一个成员仅是目的,也没有一个成员仅是手段,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了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当黑格尔把实现国家的合理性、追求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和解作为其和谐之道的核心精神时,他也承认理性的社会绝不是完美的社会,存在着诸如贫困和贱民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现代社会感到苦恼的重要问题。但对黑格尔而言,这并不是它的法哲学所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理性的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一方面,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怎样才能得到国家的保护;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又不亵渎国家的权威。但是无论社会制度从理性上设计得多么巧妙,它都奈何不了这些问题。“所以与社会相调和并非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美好的和所有人都是幸福的。合理性的社会不是乌托邦。”[8](452)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富有阶级或公共资金承担起维持贫困人口的正常生活水平,那么,这与市民社会独立的个人精神是违背的;另一方面,如果通过给贫困人口以劳动机会来增加生产,但由于缺乏相应数量的消费者,就会造成生产过剩。因此,“这里就显露出来,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5](245)。这样一来,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调和并没有真正解决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他的调和只是掩盖了这种对立。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指出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9]这里,“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指的就是黑格尔理性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立场。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就主要集中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面,致力于搞清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马克思通过法哲学批判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立体交叉,在扬弃黑格尔社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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