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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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o;就在那些政治组织中实现。”[7](2)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欠缺伦理生活,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角逐的战场,这种自由而又任性的私人利益如果没有国家及其法律的约束,便会产生纷争,社会和谐难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单个人意志的原则会破坏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如同法国大革命那样,其结果反而会使个人自由遭到扼杀。所以黑格尔强调,为了反对单个人意志的原则,必须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自在有组织的国家。”[5](261)黑格尔把这看作是现代国家的惊人力量和深度所在:“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统一。”[5](260)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因此,与康德从纯粹的理性自由导出空洞的道德义务不同,黑格尔是从理性国家观念中导出道德义务的内容。这个国家观能给予道德义务一个具体的内容,道德义务则命令我们促进并维持这一国家的结构,遵循其训诫而生活。换言之,唯有在我们必须促进并维持的社会设计中,道德才能获得具体内容。查尔斯•泰勒指出,这一套义务,就是黑格尔所谓的“伦理”,即为了促进并维持基于“理念”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人们必须恪守一套义务,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参与共同体的伦理生活。“‘伦理’说的主要论点是,道德在一个共同体中臻至圆满完成。这一点既给予了义务确定的内容,同时也实现了义务,从而‘应然’和‘实然’的鸿沟便填实了。”[2](131)黑格尔的“伦理”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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