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政治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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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的人”积极参与“与城邦有关的事务”。 在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逻辑结构中,亚里士多德先以《尼各马科伦理学》来阐述个体的道德原则,即“个体的善”,然后再通过《政治学》来探讨如何将它拓展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基准和行为规范,即“公共的善”。在他看来,“公共的善”要高于“个体的善”,政治学也就成为“最高科学”(master science),其原初也是最基本的涵义就是指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由此看来,政治首先是一种社会公共活动,而非个体的呓语与独白。一个离群索居的人——如漂流在荒岛上的鲁滨逊——是不可能有所谓政治行为的,只有星期五之类的人到来之后,才具有了政治行为发生的意境。 这一表述的现代形式或可转换为“与国家有关的事务”。卡尔·施密特言道:“无论如何,‘政治的’一般而言是与‘国家的’相互并列,或者至少是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韦伯也直接从国家概念着手分析政治概念,“我们打算只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在韦伯看来,“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因此,对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分配的努力。”韦伯的这个定义不仅说明了政治行为只有在国家这种公共领域内才能发生,而且指出了政治的首要涵义与核心体现是“权力分配”,是“人类有关政治权力的实际安排”。按照施特劳斯的理解,此乃政治社会或日公民社会的生活方式。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分析现代政治时指出,“权力概念”是政治分析的中心,“亚里士多德和韦伯称之为政治的每项事物,拉斯韦尔也称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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