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11月号。陈春山:《信托及信托法专论》,台湾金融研讯院2000年版,第135页。
[14]比如说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即企业往往希望用信托基金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以稳定本企业的经营,但是受益人却不希望将信托财产如此运作。因为一旦企业破产,信托财产也会受到拖累。
[15]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号令。
[1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1条。
[17]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3号令。
[18]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2号令。
[19]参见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2006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参见《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6》,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239页。
[21]王文宇:“信托法原理与信托业法制”,《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10月号。
[22]参见霍津义主编:《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23]参见陈开琦:《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法律保障》,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1页。
[24]无偿的商事信托往往只发生在受托人与委托人间存在多个信托的情况下,其中的部分信托没有收费,但是从总体上看受托人提供的还是有偿服务。
[25]这种特殊情况还包括由于税法上的考量,不可撤销的合同信托的委托人不能在信托条款中为自己保留控制信托的权利,see richard b.stephens et al.,federal estate and gift taxation p.1.02[2][b](8th ed.2002)。
[26]参见王志诚:“跨越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法理——以特殊目的信托法制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8期。
[27]参见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2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34条第1项。
[2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41条、第22条第2项等。
[30]这种学说认为日耳曼法上具体的、无排他性、没有绝对性的物权观念蕴含着中世纪产生用益制度及后来英美法产生信托制度的可能性。参见前注[10],潘秀菊书,第26页;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98—100页。
[31]这种学说以wigmore教授所主张的wakf说为代表。所谓wakf,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神祉,而指定受托人为公益或特定人的利益以管理财产的法律行为。参见前注[11],赖源河、王志诚书,第2页;前注[10],潘秀菊书,第26页。
[32]这种学说认为信托起源于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fidei commissum)。所谓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移转于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参见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3]这也是目前学界的通说。此说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use)制度。用益设计的结构是: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由乙为丙的利益管理处分该财产。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34]see michael r.houston,estate of wall v.commissioner:an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settlor standing in trust law?99 no.u,l.rev.1723,2005,p.1733.
[35]参见前注[27],孙飞书,第127页。
[36]也译作《公共受托人法》,参见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7]see rpm meagher and wmc gummon,jacobs law of trustees,butterworths,13th.ed.,sydney,1986
[38]参见前注[27],孙飞书,第127页。
[39]see supra note[8],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
[40]参见前注[36],余辉书,第165页。
[41]转引自前注[20],《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6》,第181页。
[42]《统一信托法》主要的蓝本是《信托法重述》(以下简称“《重述》”)。《信托法重述》(第二版)也没有提到商事信托。langbein教授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重述》的报告人austin w.scott对商事信托的排斥,scott固执的认为信托只是一种赠与,而不是交易。see supra note[8],the secret l.fe of the trust;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p.167.
[43]参见(日)中野正俊:“中国民事信托发展的可能性”,《法学》2005年第1期。
[44]参见(日)中野正俊:“从判例看民事信托”,载《信托法研究》29号,第1页。
[45]参见中诚信托课题组:“中外信托公司经营环境比较研究”,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1031&classid=9,浏览时间: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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