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当然,对诱惑人和卧底人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可视个案情况(如线人是否还需继续利用等)及保护诱惑人和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需要来确定,或采取不暴露身份的方式接受质证,或者是出具书面证言。
最后,由于秘密侦查手段往往在不为外界所探知的情况下进行,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所以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并配合程序规范来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予以排除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也就要求确立对违法秘密侦查获得证据的排除规则。
综上所述,要解决目前秘密侦查手段获取材料在实践中性质不明、运用不统一的情况,唯一的出路就是要从刑事诉讼法上对秘密侦查手段予以确立,并在此前提下对通过其获得的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运用问题公开确立。
注释: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3]宋英辉。刑事审判前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394一p395.
[6]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180一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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