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和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纪念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的人士热烈讨论了刑法修改的问题,其中有关受贿罪的条款成为焦点。此外,国家成立预防腐败局等重大举措都是力争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以公约视角重构贿赂犯罪立法规制,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机制措施的认同。
四、结论
取消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是与我国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的精神相一致的,然而这并不是一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礼品,必要的礼尚往来还是允许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子女等具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亲友),收受其财物的不受此限制。因此,这还需要立法者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允许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人员的范围作出限定,制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每次、在一定时间段内收受财物不得超过一定的价值。
另一方面,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和未谋取利益的,谋取正当利益的或不正当利益的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分别对待,作为一种法定的情节来处理是比较适合的。
参考文献:
[1] 刘光显、周荣生.《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
[2] 王作富、韩耀元.《论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刘光显、张泗汉.《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
[4] 龚明礼.《刑法实施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www.unodc.org/pdf/corruption/publications_unodc_convention-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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