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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了折衷说,以其中一说为主,兼采他说。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折衷论在刑法解释中都曾发挥了不同的积极作用。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刑法解释是应当“固守原意”还是 “与时俱进”,即是严格遵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坚持形式上的合理性,还是通过解释法律使之不断适用社会生活,使法律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而不仅是固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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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法的特点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由于涉及的理念、价值的不同,对于法律解释所要求的方法、姿态就会不同。此外,不同法律的规定方式存在不同,也会对法律解释有不同的要求。如有学者论述道:“在不同法领域,对于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所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例如,在刑法和税法等领域,一般强调严格解释,因为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税法与人们财产利益直接关系甚大。在其他法律领域,法律解释的灵活性较大,不似刑法和税法领域那样严格。”[10]因此,法律解释必须结合部门法的规定来进行。具体而言,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姿态的要求并不相同,主要是基于如下因素的考虑。
 (一)立法的价值、理念
  如在合同法领域,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就是为了促进交易的进行,合同法的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已经突破了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中对此类的合同行为,仅规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的领域,立法的理念是为了鼓励交易行为,对于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变通,其目的就是在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过少地去干涉他人的行为,而应当去鼓励合同行为。在这样一种立法理念或价值的指导下,实践中,对于一些在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边缘的合同行为,应尽量将其解释为有效的合同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在公法领域,对于一些很可能涉及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法律,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的理念之下,应当尽可能慎重地适用,对于由于法律规定模糊而导致的一些模棱两可的行为,应当尽量解释为对当事人有利,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对于存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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