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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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处理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果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需要解释时,因为涉及的主体是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况且刑法又是对当事人重大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法律,完全可以由强大的国家作出让步,将法律的模糊、空白地带朝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解释,不是努力解释刑法,使之处理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原立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这一点,并不像民法的解释那样,一定要将平等主体之间的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处理,否则权利将被虚化、义务无人履行。从现行的司法实践来看,也表明了这样的立场。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而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则严格依照罪刑法定,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否则不能从习惯、法理中寻找依据。正如有学者所论及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正常性,使民法面临无限广阔的调整范围,要作到法定主义实在不可能。因此,民法必须讲究灵活,必须能够追随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并与其保持协调。刑法调整的则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因为犯罪而引起的以国家行使刑罚权、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为基本内容的一种权力支配与服从关系,这是立法者精心筛选和过滤的非常的和有限的社会关系。因此,刑法文本应当更为强调安全,使得人们对刑法禁止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预测,不必担心来自国家的突如其来的打击,从而保证人们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护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Ultimaratio)。换言之,在现代法治社会,如果说私法是以规范和调整私权利的行使为基本内容的确权(利)法,那么公法则是以规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为基本内容的限权(力)法。”[7] (二)从调整方式的不同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刑法是以对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为后盾,以刑罚为主要制裁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它直接涉及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的剥夺、限制。而民法是以科以当事人民事责任为后盾的,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严厉程度远不如刑事责任那样严格。在归责上,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任何人都只能对自己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除了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存在其他归责原则,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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