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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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时俱进”,通过解释刑法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生活,但问题在于,这种对实质的合理性的追求很可能有损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刑法这一类对公民生杀予夺的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是何其的重要。法律本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形式主义的事物,尤其是对于刑法而言,其形式上的合理性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以牺牲形式的合理性而被冠之以“实质的合理性”的借口入罪的话,无论如何也是难以让其接受的,这也与刑法保障人权的理念相违背的,这种情形给行为人带来的痛苦远远超过因为法律规定的疏漏而放纵行为人所带来的快乐。以“实质的合理性”为由对刑法进行客观解释,努力弥补刑法漏洞,使之适应新出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对于除了给行为人本人带来无以预料的痛苦之外,而且还给普通民众带来恐惧感,人们无从预测自己的行为何时将被司法者“解释”为犯罪行为,这种负面的影响无从通过其他途径消除。如果坚持形式的合理性,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使犯罪嫌疑人“出罪”,这种情形下的“放纵罪犯”或许能够因立法者的疏漏而得到人们的理解。 (全文共10,066字) 参考文献: [1] 蒋熙辉.刑法解释限度论[J].法学研究,2005,(4). [2] 院晓苗.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J].中州学刊,2005,(5). [3] 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75. [4] [日]中山研一.姜伟,毕英达译.刑法的基本思想[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97. [5] [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192. [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台湾大学出版社,1993.275.转引自蔡军.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和原则[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7] 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3). [8] 陈兴良.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J].法学,199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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