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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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更多的权力。 (四)从刑法理念来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刑法具有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双面功能,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无疑被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因此,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司法领域,保障人权都将是一个重要的理念。这种理念的贯彻,不允许以牺牲形式的合理性为代价来惩罚犯罪。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论处无疑潜藏着司法擅断、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尽管会存在有限之法不能规范无限之情这样的缺陷,但与实行类推可能导致刑罚滥用的潜在危险相比较,应当选择前者而非后者。”[13]如果说1997年之前的刑法还承认类推解释,那么可以说,现今的刑法已经从单一的惩罚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了,而是以保障人权为主,特别是在刑法规定不明需要解释时,应当使解释结论倾向于保障人权,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体现在刑法解释中,也说明不应当“努力”解释刑法,使之不断地包含新出现的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应当是在立法意图的指引下解释刑法,注重法的安定性,而不是随意解释刑法使人们无所适从。而民法与此不同,其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更强调的是一种私人自治,其立法理念更多的是强调由当事人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国家尽量过少地干预当事人的私行为,在这种立法理念之下,民法的解释应当更具有灵活性,即使原来的立法没有明文肯定的行为,只要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应当灵活地解释为被允许的行为,从而鼓励民事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结论:主观解释论为主、兼顾客观解释论 通过以上关于刑法的特征的阐述,尤其是刑法与民法的特征比较发现,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更应慎重。刑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及刑法的规定方式等,都说明了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十分谨慎。对我国这一刚摆脱人治,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慎重。从这一点看,主观解释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刑法解释的立场要求司法者(法官)应严格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为依据来解释刑法,不应突破立法意图而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突破法律的规定来解释刑法。客观解释论所追求的实质合理性固然重要,它要求刑法解释应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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