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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则、公平责任原则等,这些归责任原则,都不是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或者说不以确认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甚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说明,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刑法比民法更为慎重、严谨。因此,两种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的不同,也说明了在归责认定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需要解释时,刑法解释与民法解释采取的姿态也不同,刑法解释应当更加慎重,不能赋予法官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过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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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刑法规定方式的特殊性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如前所述,刑法是规定生杀予夺的法律,直接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对抗,因此立法都尽量地细致化、明确化,宜细不宜粗。为了保障国民对处罚的预测可能性,刑罚法规必须是用文字写下来的、成文的制定法。“刑法比其他法的领域更需要法的安定性,因为只有成文法才能保证法的安定性,故此每部现代刑法典都将刑法完全浇铸为成文法的形式”[11]。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规定。现代社会,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即不仅要求犯罪与刑罚法定,而且要求法律的规定明确,即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明确性原则,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对象[1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其调整的内容远比刑法多,远不如刑法仅仅规定400多个罪名那样明确,而且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变化,因此,在法律规定上,便具有一定的粗放性,立法宜粗不宜细,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
  刑法与民法的规定方式的不同,反映在法律解释中的立场要求也就不相同。由于刑法讲求罪刑法定、明确性,有关犯罪、刑罚的规定都已经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映在刑法解释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不能突破立法意图而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民法由于法条规定的粗放性,社会生活又在不断变化,因此,许多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具体的依据,因此,可以在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发挥法官的创造性,给予法官更大的空间来处理案件,这说明民法解释应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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