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及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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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象陀螺一样旋转起来,其鞭长可及的范围越大,非法事件得到制止的机会越多,贪官污吏受到牵制或制裁的机会越多,因此人民的救济机会就越多。反之,昏庸的、懒惰的、骄奢的皇帝或官吏都不能发出这样的推力。这两个力量,都在体制设计的构成之外,因为前者来自这一体制或机制的工作对象亦即体制外的人们,后者来自体制内操作者的个人品行、道德、意志和毅力;两者都不是体制内象钟表的发条被拧紧后产生的驱动力一样的与操作者个人的品行和毅力关系不大的力量。一件侵害人民正当权益的事件最后得到比较完满的处理,一般都需要这两个方面的力量结合的作用才有可能;至少要前一方面力量格外强大,后一方面的力量有最低限度配合。否则人民的权益救济就是空想。如果两种力量都较弱时,权益救济就必然落空。在古代中国,这种落空的情况应该是人民权益受损后的最常见情况;真正通过救济途径得到救济的也许十不及一。 在古代中国,人民通过监察机关寻求权益救济的途径,似乎有些横向分权的机制设计。但是由于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多是作为被监督机关的上级权力(而不是平行权力)出现的,由于监察机关最后也垂直隶属于皇帝,故虽有由此形成的平行的、分权的、独立的机制中内生动力的某些萌芽,但终究没有形成推动人民权益救济机制经常正常运作的内生动力体系。 第三,这些救济渠道或途径,其设计的初衷或出发点,多从检举和制裁官吏违法以保障国家政治秩序或政治利益的角度出发,或从听取人民的献计献策以改善政治、缓和矛盾出发,很少直接从保障和救济人民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因此,这些渠道或途径,更多体现为朝廷对人民的“恩赐”和关怀,而不是体现为人民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晶。这些救济途径或渠道,法定的多,习惯的少。国家法律规范常常有冠冕堂皇的救济规定,看来似乎非常好,非常有利于人民,但事实上大多是不能当真的,是不能实际使用的,是起不了实际作用的。这些途径的设计,更多出于一种制度设计的“美观需要”,出于给人民一种憧憬或安慰的需要,一般只满足于作出一些非常简单粗疏的救济方式宣告,而不在乎去设计这些原则性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或机制,不在乎考虑如何使那些外观美好的制度得到实际运行的保障力或实际动力何在的问题。 注释: [1]周礼•地官司徒[m]. [2]周礼•秋官司寇[m]. [3]隋书•刑法志[m]. [4]唐六典.卷六.刑部[m]. [5]唐会要.卷五十五.省号下[m]. [6]宋会要•刑法.三之三一[m]. [7]明代律例汇编.卷二二.刑律五•诉讼[m]. [8]汉书•食货志[m]. [9]应劭.风俗通义•序[m]. [10]管子•问[m]. [11]史记•五帝本纪[m]. [12]汉书•公卿百官表.颜师古注引[m]. [13]汉书•武帝纪[m]. [14]汉书•宣帝纪[m]. [15]三国会要.卷十九[m]. [16]魏书•世宗纪[m]. [17]南朝梁会要•民政•遣大使[m]. [18]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监察御史[m]. [19]唐会要.卷六十二.出使[m]. [20]宋会要•刑法.三之二八[m]. [21]宋会要•刑法.三之二六[m]. [22]元典章.卷六.台纲,二.改立廉访司[m]. [23]元典章.卷六.察司体察等例[m]. [24]元典章.卷六.察司合察事理[m]. [25]元典章.卷六.禁治察司等例[m]. [26]明会典.卷二一〇.都察院[m]. [27]明会典.卷一七七.刑部十九•问拟刑名[m]. [28]管子•桓公问[m]. [29]吕氏春秋•自知[m]. [30]皇甫谧.帝王世纪[m]. [31]后汉书•杨震传[m]. [32]汉书•文帝纪[m]. [33]左传•襄公十四年[m]. [34]汉书•艺文志[m]. [35]周礼•秋官司寇•朝士[m]. [36]文献通考.卷一百六.王礼考,一[m]. [37]汉书•王莽传[m]. [38]后汉书•质帝纪[m]. [39]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80-581. [40]续汉书•百官志[m]. [41]汉书•梅福传[m]. [42]晋书•武帝纪[m]. [43]晋书•惠帝纪[m]. [44]晋书.卷三十六,七十五[m]. [45]魏书•刑法罚志[m]. [46]梁书•武帝纪[m]. [47]昭明文选.卷三六.任昉.天监三年策秀才文[m]. [48]南朝梁会要•求谠言[m]. [49]南齐书•崔慧景传[m]. [50]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m]. [51]唐令拾遗•公式令[m]. [52]唐律疏议•斗公[m]. [53]旧唐书•刑法志[m]. [54]封演.封氏闻见录•匦使[m]. [55]宋会要•职官.三之六三[m]. [56]宋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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