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尚书本部,次御史台,次尚书省。”[6]所谓“先经所属”,就是指所属的县或其它县级单位,然后到州(府、军、监)这一级,然后是在路(转运使、刑狱使)这一级,更后是中央(尚书各部、御史台、尚书省),最后是皇帝。
在各级地方除一般行政管治衙门以外,其它军事、特务和治安性质的官府不得擅自受理人民申控。比如明代法律规定,军府、锦衣卫、巡检等非一般行政官府不得受理诉讼。明武宗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七月十四日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奸官、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明世宗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刑部题:“各处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务要干理本等职业,一切钱粮等项词讼,不得侵预,以招物议。”违者,“听科道官通行究举,一体治罪。”[7]
此外,我们还可以把先秦时代国家派遣官员到民间采风访俗、访贫问苦的制度,也看成通过一般行政途径救济人民权益的变相形式之一。周代的“振铎访求民意”的制度就是如此。《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这是讲周代曾设置“遒人”之官,其职责是敲打(振)木铎于乡间道路,听取人民的呼声,征求人民的意见。《汉书》说“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8],《风俗通》说“周秦以岁八月遣遒轩使者(遒人?)采异代方言”[9],大概指的都是这一制度。到民间采访诗歌、民谣、民谚,其实也许正是给人民提供申控救济的机会。唐人颜师古注汉书曰:“采诗,依古遒人徇路,采取百姓讴谣,以知政教得失也。”民歌、民谣常常诉说人民的疾苦、控诉官吏贪腐,甚至就具体案件、事件而作。春秋时代,管仲在齐国创造了官吏主动深入闾里即乡村“问事”的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包含了直接听取民众申告之内容。如“问人之所害于乡里者何物也?”“(问)除人害者几何矣?”又“问刑论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10]这实际上是在直接听取人民控诉申告,以图为民除奸除害申冤屈。这当然可以成为人民权益救济的实际途径或渠道。
二、通过巡回监察机构接受申控的救济途径
在古代中国,除了正常的地方行政层级的救济途径之外,国家还经常派遣官吏在全国各地巡回监察,接受人民的申控,这也成为人民申控冤屈、救济权益的经常途径之一。
这种巡回监察官吏在巡回督察中接受人民控告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很早就有的。据说,早在黄帝时代,就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11]。“大监”就是后世巡回监察御史的起源;“万国”就是地方部落盟邦。这些“监于万国”的“大监”,当然也可以接受人民的控告,成为人民救济权益的途径。
汉武帝时代最先建立“刺史”制度,“绣衣直指刺史”实际上是巡回监察御史的一种特别形式而已。“刺史掌奉诏察州,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12]这六条虽然是国家派出巡回监察官主要监察的六个方面,但同时也表明:人民可以就这六个方面的官吏贪赃枉法、损害人民权益的情形向刺史控告,寻求救济或保护。其中的第二条(郡国长官经济违法犯罪)、第三条(郡国长官刑事执法残暴)、第四条(郡国长官人事任用上违法)、第六条(郡国长官不执行国家法令)等,从今天的眼光看,都有涉及行政违法损害人民权益的情形,人民向刺史控告,实际上就是寻求权益救济。
在汉代,除“绣衣直指刺史”这类负有特别使命的有固定辖区的监察官外,还经常派遣临时“使者”即巡回督察官员到各地,直接以考察地方治绩、发现冤假错案为使命。如汉武帝元狩元年派遣博士褚大等六人“分徇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详问隐处亡位及以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13]汉宣帝时亦曾派遣丞相御史之掾属二十四人分巡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14]“奸猾为害”、“野荒治苛”、“擅为苛禁”、“深刻不改”,都是指官吏违法犯罪、滥用权力、侵损百姓权益。这些钦差或使者要察访这类情况,非得广泛号召人民积极举告、申控不可。客观地说,这就是人民的权益救济程序。
在魏晋南北朝时代,这样的巡回督察使者也是经常派遣。如三国吴景帝永安四年(261年)遣光禄大夫周奕、石伟等多人“巡行风俗,察得吏清浊、民所疾苦,为黜陟之诏”[15]。北魏宣武帝正始二年(505年)“分遣大使,省方巡检。……观风辨俗,采访功过,褒赏贤者,纠罪淫慝,理穷恤弊。”[16]梁武帝天监元年曾“分遣内侍,周省四方,观政听谣,访贤举滞。其有田野不辟,狱讼无章,忘公殉私,侵渔是务者,悉随事以闻。”[17]“大使”们巡察各地方考察官吏的善恶,当然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申控举告才有可能;人民的权益救济目的也就在其中间接实现了。
在唐代,继承汉代的“六察”制度,有监察御史“出使推劾诸色监,当经历六察,纠绳官司”的制度,其监察御史“时人呼为六指”、“六察御史”、“六察官”[18],大约是仿汉代“六条问事”而来。宪宗元和七年(公元812年)敕:“前后累降制敕,应诸道违法征科,及行政冤滥,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虽有此文,未尝举职。外地生人之劳,朝廷莫得尽知。今后应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俗,闾阎疾苦,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奏闻。”[19]郎官御史的巡回访察,当然包括接受人民的控告。其“违法征科”、“行政冤滥”当然包括官吏违法行政、滥用权利损害人民正当权益的情形,人民向这些巡回督察官员进行举报控告,当然就是其权益救济的途径之一。
在宋代,全国地方被分划成若干“路”。“路”起初只是“监司”的监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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