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向皇帝提出非常控告或上诉,还可以利用一种特别上书的方式。在当时,向皇帝上告重大紧急事件的特别上书,称“上言变事”、“上变事”, 简称“变事”、“急变”(如果系匿名而为,则称为“飞变”、“飞章”、“斐变”、“悬书”)。如汉成帝时,九江人梅福“数次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借)轺传诣行所在,条对急政”[41]。如果有关于官吏重大贪赃枉法、残刻民众的事件,百姓假借官车直接到“行在”(皇帝出巡临时驻跸之所)控告,不也是权益救济的方式之一了吗?
汉代的百姓还可以直接上书皇帝以救济权益,如《汉书·刑法志》所载少女缇萦上书汉文帝、主动请求入官为奴以赎其父肉刑之罪一事,应该看成一次典型的个人非常上诉救济权益的案例。
魏晋时代亦有“登闻鼓”之设置。正式以“登闻鼓”名告御状之鼓,大约始于晋。晋武帝时,于宫门外悬鼓,吏民有冤抑者,击鼓诉之于朝廷。“西平人麹路伐登闻鼓,言多袄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42]麹路击“登闻鼓”要申诉的,肯定是与自己的权益相关的事情,可是被当时的官员认为是“言多袄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当成“上访油子”,并且要处死刑。幸而晋武帝开明,没有追究。在当时,人民到京师非常上诉鸣冤的方式是“执黄幡,挝登闻鼓”[43],好多人就是以此引起皇帝关注而申控成功的。如惠帝时太保主簿刘繇等人执黄幡、击登闻鼓为他人之讼冤;怀帝时小吏邵广盗官幔三张论刑弃市,其幼子执黄幡、挝登闻鼓乞恩[44]。所谓“执黄幡”,大约类似于后世写鸣冤标语高举起来,引人关注。这些都是特别上诉申诉方式,实际上一直为后世沿用。
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北朝也模仿汉制设“登闻鼓”。北魏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北魏法律规定,案件虽已经审结,“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以状告于皇帝。[45]“人有穷冤”,就是案件经过了所有审判层级环节,还不能申冤;此时向皇帝“告御状”的办法有三:邀车驾,击登闻鼓,门下立疑。“邀车驾”,大约是指直接于皇帝车驾经过之处拦轿喊冤;“门下立疑”是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不太清楚。是不是“立于肺石之下”的另一种说法,因为肺石一般就是设置于王宫的某个门下的。
在南朝也设有这类特殊救济方式。南朝梁武帝时曾设谏鼓、谤木、肺石。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下诏于公车府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若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从我江汉,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龙蛇方悬,其次身高才妙,摈压莫通,怀傅吕之术,抱屈贾之叹,理有礉然,受困包匦;夫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46]天监三年(公元504年),梁武帝出题测试秀才,曾曰:“朕立谏鼓,设谤木,于兹三年矣。”[47]注曰:“立鼓于朝,有欲谏君者击之;设谤木于阙,有诽谤,使人击之,武帝立之已三年矣。”说明当时曾仿行古制,在朝廷门外设置过谏鼓、谤木、肺石。“山阿欲有横议”,包括士民百姓申控官吏违法滥权、救济自己权益的情形;所谓“大政侵小”、“豪门凌贱”,主要就是官僚贵族滥用权势欺压百姓、侵损其权益的情形。因为考虑到“四民已穷,九重莫达”的困境,才给人民提供一个将申控状子“投肺石函”的机会或途径,以为非常救济。
在南朝时代,历朝皇帝还经常发布诏书征求人民建言或鼓励人民非常控诉。如梁武帝时曾发布诏书:“四方士民,若有欲陈言刑政,益国利民,沦碍幽远,不能自通者,可各诠条布怀于刺史二千石,有可采申,大小以闻。”[48]这是规定人民可以通过省级地方长官向皇帝申控。“陈言刑政”,包括就重大案件申控官吏、救济权益;“诠条布怀”,就是写成条理清楚的文书表达自己的建言或申控。在当时,负责接待士民应征来京及转递谏书的公车府,似乎变成了专门接待士民来访申控的接待处。如齐东昏侯时,士人崔偃“诣公车门上书申冤”,使其父崔慧景冤案得以昭雪[49]。
(三)隋唐至明清时代的“告御状”与人民权益非常救济
在隋唐以后,人民通过“告御状”之类的方式实行非常救济的制度途径大大地发展和完善了。
隋朝的非常上诉制度,首次特别明确地强调了必须层层级级逐级上诉、只有用尽一切正常途径仍无效时才能“告御状”的原则。“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3]这里的“诣阙申诉”,其实就是直接到宫门外喊冤,也许就是“立于肺石”或“门下立疑”。“挝登闻鼓”是除“诣阙申诉”以外的另一种程序。
唐代的非常申控制度,相当完善。唐王朝一开始似乎就在长安、洛阳二京设“登闻鼓”。唐《公式令》规定:“诸辞诉者皆从下始。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服)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若(告诉人)身在禁系者。亲识代立焉。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50][51]。国家正式律典中有关于非常上诉的规定。《唐律》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越诉)罪一等。”“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52]《唐律》规定了三种非常上诉方式:“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按照此规定,只要所诉属实,人民就可以有“告御状”的权利。不实者,也不过杖八十,是轻刑。法律也没有规定部分“不实者”坚决不受理。
关于这三种告状方式,《唐律》中并没有格外强调前置程序———要先用尽各级处理程序后才能告御状,但《唐六典》强调了这一点。“凡有冤滞不伸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50]此外《唐六典》还对三种“告御状”的方式作了非常明确的使用顺序规定:先向皇帝上表,不达者再击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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