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似乎成了地方最高级政权层级。在各“路”,设有“监司”———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这些“监司”可以受理各种控诉,成为人民权益救济的途径。宋代法制规定,“人户诉讼,在法先经所属,次本州,次转运司,次提点刑狱司,次尚书本部,次御史台”[6],这里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就是巡回监察官,他们可以直接受理人民申控,以发现和纠正冤抑、制止官吏不法。绍兴二十二年(公元1152年)高宗诏:“自来应人户陈诉,经县结绝不当,然后经州,然后经监司。”[20]这里的“陈诉”,当然包括对官吏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人民权益的控诉。宋代法制特别规定,人民可以直接到“监司”控诉本州长官,“若诣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官(审理)”[21]。
在元代,划分全国为22道监察区,每监察区设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司)进行监察,凡辖区内民政、财政、百官奸邪等,皆纠察之。肃政廉访司官员在巡按地方时,有权“接受词状”,受理“随路京府州军司狱”。[22]这里的“接受词状”,当然包括接受人民关于官吏违法滥权损害人民权益的控诉。肃政廉访司的职责就是“使一道镇静,……民无冤滞”[23],“按治有法,使官吏畏谨”[24],“能使官吏廉勤,不敢犯法;凡事办集,不敢扰民”[25],这包括对地方官吏的行政行为及是否违法滥权造成人民损害进行纠察;其接受词状并依法作出处理,就是为人民提供权益救济途径。
在明代,法律对巡回监察官员受理申控的事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律规定,“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7]这就是说,所有到巡回监察官员处申控的案件,必须先经过“本管官司”审理,只有不服本管官司处理或本管官司不理者才可以申控于巡回监察御史处。这仅仅是就司法案件而言,就是说巡回监察官员只可作为上诉审,不可作为初审。如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规定就是对明律这一制度的一个注释。它规定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在巡历地方时,“凡受理官民词讼,审系户婚、田宅、斗殴等事,必须发与所在有司追问明白。”[26]就是说,巡回监察官员不能直接受理户婚、田宅、斗殴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这些案件必须由本管官司初审;但是,若是在这些种类的案件之外,是控告官吏违法滥权、贪赃枉法、刻薄百姓等情事,那就直接属于巡回监察官吏的监督、纠劾、处理范围,就可以直接受理了。但是,巡回监察官员接受了百姓对于官吏的控告后,也不一定亲自审理,可以移送或指定一定的衙门或官员审理:“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26]就是说,巡回监察官员在接到对于地方违法官员的控告后,可以交给其直接上级衙门审问,或移交其同级监察衙门审问。除巡回监察官员外,其它带有派出或巡回监督性质的官员或衙司不得擅自受理词状或控告。如一般差遣官员使臣不得受理词讼事。明律规定:“凡差使人员,不许接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得为)论罪。”[27]
三、“告御状”与通过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
古代中国的人民权益救济途径,最为极端和特殊而使用极为困难而稀少者,大约就是向最高统治者君王或皇帝控告,这就是后世所谓“告御状”。这样的权益救济途径,历朝历代的情形相当不一样。但是,关于这一途径的基本惯例历代是一样的。比如第一,在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益救济的最后途径,一般禁止未经过地方到中央各级衙门处理的案件“告御状”;第二,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才能有选择地“上达天听”,一般并非人民直接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第三,一般也并非皇帝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
(一)谏鼓、路鼓、谤木、善旌、肺石与先秦人民权益救济
上古中国的人民欲向最高统治者提出权益救济申控,有许多渠道。
据说早在黄帝时代就有“明堂”(或“明台”)的设置。“黄帝立明堂之议,上观于贤也”[28]
。“明堂”大约是黄帝时代于王都中心位置建造的国家议事、招贤、纳谏的会议厅。
尧舜时代,就有能够供人民申控的谏鼓、谤木之设置。“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29],“帝尧陶唐氏,……置敢谏之鼓”[30],“尧舜之世,谏鼓谤木,立之于朝。”[31]所谓“谏鼓”,大约是悬于朝廷的一面大鼓;所谓“谤木”,大约是立于朝门之外的一根大木。其基本用途主要是君王招纳谏言、建言。“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攻其过;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清〕吴乘权《纲鉴易知录》卷一。谤木,诽谤之木。诽谤,原意是言人之非,是从旁边指出过错。)欲向君王进谏言者,就敲击此鼓;欲向君王批评者,可以写在此木上(或曰敲击此木)。“欲谏者击其鼓也,书其过以表木也”[29]。这种用以为君王招纳建言、谏言的设施,其实更多大概用于人民控告官吏贪赃枉法、滥用权力以救济自己的正当权益之用途。这种控告其实也兼有对君王或国家进行批评谏议的因素在内。在那交通极为不便的古代,在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极其微弱的时代,有多少士民会不因自己的切身利害而纯粹为了君主或国家的公益而冒大风险去向统治者进谏呢?
另外,据说在尧舜时代还有“衢室”、“善旌”的设置。“尧有衢室之问,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艺文类聚》卷十一引《管子》。)所谓“衢室”,大约就是建于通衢的接待厅,专门用以纳谏的,这大约就是《后汉书·申屠刚传》所言“辟四门之路”的象征之房屋,也可能就是“明堂”。就是招纳谏言建议的公共官舍;所谓“告善之旌”,又称“进善之旌”,“古之治天下者,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32]这也是鼓励士民向国家或君王进善言或建议的一种标志,就是在国家王城的通衢竖立一面旗帜,欲进建言的人可以到旗帜下等待接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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