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于清代保甲,而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也看不出类似清代保甲之间相互监视、连保连坐的意思,后者其实与秦商鞅变法时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11]更为接近,这已经背离了儒家“罪弗及嗣”[12]刑罚理念。至于宋代王安石所行“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13],实则是寓兵于民的意思,清乾隆时吏科给事中陆曾禹认为:“王安石本意亦欲寓兵于农,但训练无时、妨农扰众,是以行之无成。”[14](p·354)若论清代保甲的历史渊源,最直接的当属明代王守仁巡抚江西时实行的十家牌法。其办法是:“在城居民,每家各置一牌,备写门户籍贯及人丁多寡之数,有无寄住蹔宿之人,揭于各家门首,以凭官府查考。仍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背写本院告谕,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动静,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罪。”[15](p·136)不过,讲究连坐的十家牌法在江西一地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各处官吏类多视为虚文,不肯着实奉行查考”[16](p·141)的状况,究其原因,王守仁认为:“大抵法立弊生,必须人存政举。若十家牌式徒尔编置张挂,督劝考较之法虽或暂行,终归废弛。”[17](p·139)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
无独有偶,保甲制度在清代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康熙时黄六鸿已经发现:“惟行之者不得其要,且视为具文,而又纷纷焉,日见其奉令之扰,究无其取效之实,遂以保甲为厉民之具而弛之。”[7](p·449)张伯行感叹保甲事务“奈有司奉行不力,地方人等视为故事,以致匪类潜藏,祸患弗恤”[18](p·306)。这种状况,连天子脚下也不例外。道光十六年,皇帝在一份上谕中称:“京师市廛云连,居民稠杂,奸匪最易潜藏,向来编次门牌,设立循环号簿,附近圆明园一带,复派令拣发司坊官分驻查察。立法本极周密,乃行之日久,奉行故事,视为具文,不可不严加整顿。”[19](p·420)
实际上,清朝皇帝对于保甲制度普遍被视为具文的情况也心知肚明。道光十六年二月,皇帝在上谕中说“保甲一法,著之令甲,立法本极周密,最为弭盗良规”,虽然“法立弊生,检防难及,以致编查徒为具文,未能徧收实效”,皇帝仍严令:“嗣后著各直省督抚,责成各道府慎选委员,会同地方正佐各官亲历编查,不准携带多人,致滋纷扰。傥虚行故事,或不安本分,地方官据实禀详,该上司即严行参办。如徇隐不报,亦著一并严参。”[20](p·288)同治三年六月,清廷在上谕中仍视保甲为“地方之要务”,要求各省督抚申明保甲章程,督促地方官力行保甲[21](p·305)。光绪十三年二月,有人因各省保甲废弛、请饬整顿,皇帝谕内阁:“保甲为弭盗良法,果能切实编查,则莠民无藏身之所,地方自臻安谧。近来各直省游勇枭匪滋事之案甚多,即使拿获严惩,良民已先受其害,非筹正本清源之策,不足以靖萑苻而安闾里。著各直省督抚,严饬所属,将保甲事宜认真办理[22](p·224)”。
在中国古代,如果一项被认为是好的法律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人们通常会归咎于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这就是“徒法,不能以自行”[23]的道理。起码在清朝皇帝看来,实行保甲可以消弭盗贼,老百姓和地方官吏均受其利,国家达到长治久安。尽管保甲制度在各地出现了种种问题,清朝皇帝仍然相信,只要多加督促,地方官实力奉行,保甲制度一定能够带来预期的效果。
二、地方官吏疲于应付
一种社会组织在初建阶段,往往带有理想化的色彩,“组织被看成是一个统一的、凝聚在一起的整体,由预先确立的、稳定的目标建构而成,组织为这一目标而奋斗,而且就其与这一目标的关系而言,可以说,组织完全是透明的。组织是一架机器,所有的齿轮互相吻合、彼此匹配,完美地融为一体,与单一的理性相对应。从纯粹工具主义的观点来看,组织的整合由组织的目标来保证,组织的目标体现为合法性和理性,从而保证所在成员心甘情愿地服从。”[24](p·48-49)从清代官方的解释来看,保甲组织的凝聚力来源于“弭盗贼”的目标。一旦盗案发生,百姓将会蒙受性命财产的损失,邻右将会因官司受到拖累,地方衙门印捕防汛官员也难脱干系。如果百姓在当地衙门组织下编联保甲,大家齐心协力,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共同监督,患难与共,就能够消弭盗贼,家家安乐。
这样的理想当然是美妙的,不过有些一厢情愿的味道。“组织成员多重的、易变的、而且最终是矛盾冲突的愿望和动机,与组织目标、结构和正式规则应该表现出的经济理性,是相互角逐和相互冲突的。”[24](p·50)如果把保甲组织看作一架机器,那么这架机器的齿轮如地方官吏、保甲长、保甲成员等并未彼此融合为一体。他们期待保甲制度的实施能够给自己带来某种利益,这些愿望和动机恰恰成为一种离心力,使保甲制度难以维系。
对于地方官吏而言,推行保甲制度能够带来一方平安,这当然是值得期待的事情。皇帝上谕催督于上,国家法令规范于下,地方官吏们似乎也没有消极怠工的道理。不过,他们在编联保甲的时候很容易发现,把辖区内的所有百姓按照十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组织起来并非易事。
首先,由于辖区地域广阔,地方官难以遍查所有城乡户口,疏失之处在所不免。如叶佩荪所言:“地方辽阔,户口畸零,官必不能遍历乡村,细询姓氏,只凭乡约造报,错误相仍,则编审之不真。”[9](p·46-47) 李彦章也抱怨:“属邑地方辽阔,辖地有周围八九百里及五六百里不等者,即迁江至小之邑,亦有三百余里,其间山村窵远、僻路险巇州县,势不能周历亲编。即惟分饬胥差,转传保甲,责令按户填写汇册缴呈,而若辈各惮烦劳,小民不知实在,村零户散,谁为挨次查开?亦惟在彼差保,约略编填,含糊递送,各该州县按册填牌,给发了事,挂一漏万,更无从知,是地广则觉察难周,牌多则编填易溷,不有经始,何以虑终。”[25](p·191)地方官不可能遍历辖区,清查户口,仅凭差保申报,发牌造册,编联保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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