厢保长共一人,合之四乡共五人,其举选优礼亦如之。与四乡保长同日委任,每保长给与某县某乡保长某人钤记一枚,凡有公务,许印封申送。”[38](p·451)
无论发给执照,还是发给钤记,都意味着官方对于保长政治身份的认可。不过,这种认可与保长任职时所受到礼遇一样,都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实际的好处只是其他官府杂役的免除,不过,保长、甲长、牌长连年累月走街串巷、清理户口、稽查嫌疑,其辛劳并不逊于其他劳役,更不用说保长甲长失查,还要照例治罪。考虑到保长甲长职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官方的认可及礼遇实在没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实际上,在清代民间,保长甲长的职务通常被人所轻视。“甲长乡正之名近于为官役”[34](p·252),本来就不能给人带来荣耀的感觉,重视名声的人避之犹恐不及,“惟恐认充保甲长之后,或钱粮命盗词讼,责令催拘,或往来供帐,差徭派其承应,并计及将来,公庭守候,吏役刁难,蚩蚩之氓,鳃鳃过虑,且公正者耻与下役为伍,谨愿者畏与匪类成仇,以故裹足不前,催充罔应。”[25](p·195)
自重身份的人不愿充当保长、甲长,那些甘愿当保长、甲长的人却指望这个职务有利可图,当然不会太在意自己的名声。“其有情愿出首者,颇多从中染指之人,平数素不為众人推服,巳存观望之念,兼之先以筹办经费,或按田产之多寡,生意之大小,酌量派收為要務,更寒農商之本心”,在办理保甲过程中,这些人更是处处敛钱,“约计在某处设总局,某处设分局,总局首事几人,分局首事几人,办杂事几人,收经费几人,每日开饭几桌,每局庄勇若干名,带勇武弁勇丁口粮若干,每月须收经费若干,方足敷用,如此布置费用巳属不少,再议查戶口几人,造冊几人,每户发門牌一张收钱几百文,以作纸张之费,凡有所需,无不欲派之民间者。”[39](p·769)即便在平常,近乎官役的身份也给保甲长带来了很多便利。他们有的“挟嫌诬陷以及藉端需索、挟制良民”,有的借“熟识衙门,包揽漕粮词讼”,有的趁四季换册之期向地方官请托词讼[1](p·115-116),这些作为当然不能让百姓对保甲制度有什么好感,不过,既然替衙门办事,总要从中得些好处,对于这些没有任何薪俸的保长、甲长、牌长来说,这也许是最正常不过的事。而在办理保甲过程中,地方官将相关费用摊派给书役、书役摊派给保长、甲长,这也为保长、甲长最终摊派给百姓提供了一个最合理的借口,其结果如道光十六年皇帝在上谕中说:“地方州县,勒派浮费,书吏需索规礼,差保隐匿遗漏,牌甲保长,任意妄为,无籍流民,姑息容留,恣为不法”,这些都是保甲制度“徒为具文,未能徧收实效”[20](p·288)的理由。
四、老百姓不堪其扰
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取决于老百姓是否愿意接受。保甲制度之所以长期被视为具文,实在是因为老百姓不堪其扰,“保甲未行,小民先受无限之苦累。”[35](p·223)清代官方为宣传保甲制度下了很大的功夫,陈秉直的长篇白话注解把办理保甲的好处说得头头是道,不过对老百姓而言,他们非但没有感受到这些好处,反而因为保甲增加了不少烦恼。
办理保甲的费用,就是给老百姓平添的一份负担。像陈秉直所说的那样富者出钱、贫者出力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如果政府不能为保甲组织的建立和运转提供必要的资金,那么这个负担最终只能由老百姓来承担。而当向老百姓摊派费用的事务由书役、保甲长等所谓贱役把持的时候,老百姓只会加深对于保甲制度的厌恶。据记载,光绪元年,湖北鹤峰地区散发门牌每张索钱竟至一千文,阖州百姓对此无不怨恨[40](p·706)。“小民因得一纸门牌,未曾安保身家,已先耗费囊橐,情何能堪?”[25](p·192)为了减少摊派数额,有的村庄干脆贿赂书役、保长等人,虚报户数,“盖门牌每张索有定费,故有村民不肯多领,甘贿差保以免多报者;亦有差保串通敛收各户之钱,坐得其利而以多报少,随意领出门牌散给者,往往五十村之里只报二十余村,一百户之村仅开二三十户。”[25](p·192-193)
保甲制度也给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实际上,每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很多变化,从同居到析产,可能使户数增加,生死嫁娶可能导致口数增减,民户从业状况可能因时而异,房产田地也可能因典卖而转移,这些情况,很难及时掌握。而包括每户女眷在内必须一一登记在牌册之上,这种作法也让人觉得不便,“今必逐户令其注明本身年岁若干,父母兄弟子侄之外,更及妻妾媳女,并有连其名字年齿详载不遗,夫以安民教民之法而旁及其人之闺阃,妇女纤悉必书,已非立法本意,在乡党自好之士既所不甘,而绅衿大户更拘泥不肯落笔。”[25](p·193-194)况且,百姓无论外出访友或接待亲朋,都要受到保甲长的盘查,总是一件令人难堪的事情。迁移户籍,更是要受到保甲的监督。而在清代,百姓迁居是件越来越平常的事情,所谓“迁移事故,日异月新,初造之册甫历数时,即多更易,若欲随时改造,事既冗琐,费亦滋多,遂至缮写甫完,已成废纸”[9](p·47)。百姓的频繁迁徙让保甲制度难以维持,比如在安徽凤台,这里“民性不恋土,无业者辄流散四出,谓之趁荒,或弥年累月不归,十室而三四,其外来者则又随宜逐便,营土屋附田塍为居,或弥年累月不去,不忍逐又不可编,则派甲派总之术又穷”[27](p·328)。
保甲制度使百姓承担十家连坐的危险。保甲制度的设计者希望动员百姓的力量监督不法,防患于未然。的确,“赌博、贼盗之有无,五家之中无不周知也。友朋亲戚之往来,十家之中无不共见也。一有可疑,则得以察之,察之得实,则告之官,赌可惩也,贼可擒也,知而不举则五家连坐,彼四家者,岂肯以其身家为他人受累哉?”按照制度设计者的想法,邻里之间彼此了解,一旦发现有人作奸犯科,为了使自己免于连坐,一定会向官府告发。然而实情并非如此,“博徒皆无赖也,盗贼皆枭雄也,其暴如虎狼,其毒如蛇蝎,良民方惴惴焉,吞噬之是惧,敢劘其牙、撄其尾哉?”[41](p·319)这些不法之徒气焰嚣张,百姓避之惟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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