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遑论告官。更何况,一旦告官,官府的敲诈更甚于盗贼。“一家失盗,十家并坐株连,囚系敲扑取贷。故不闻官则一家之害止于被盗,闻官则十家之害甚于被盗矣,于是见盗而不敢指,盗亦自知为官吏之资也,公行而无忌,是谓行保甲而盗益横。”[42](p·487)
贼盗的横暴与官府的贪婪已经使有意告发者望而却步,保甲连坐之法与亲属容隐之律的冲突,更使百姓进退惟谷。晚清的方大湜已经注意到这样的矛盾:就同牌的亲属而言,依清律允许他们相互隐匿罪行,如果卑幼告发尊长情节属实,尊长得减免刑罚,卑幼则治以干名犯义之罪,这是清律惟恐亲属不容隐;清律允许容隐而保甲法不允许容隐,清律惟恐不容隐而保甲法惟恐他们相互容隐,这种矛盾既不利于严格法纪也不利于敦厚风俗。清律虽然规定容隐亲属代为自首,等同于罪人自首,似乎与保甲首告犯罪无异,但依律如果容隐亲属代为自首,则罪人与亲属均得免罪,这并不意味着容隐亲属若不代为自首,就应该与罪人连坐。虽然清律规定对于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行,亲属不得相互容隐,卑幼告发也不在干名犯义之限,但保甲连坐却绝不仅限于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28](p·706),其有悖法理的地方可谓显而易见。方大湜还指出,同牌之内虽非亲属,不在依律相互容隐之列,但彼此比邻而居,谁没情面,发现有人犯罪而不便告发,也可说是人之常情。况且如果告发别人赌博,就可能被对方诬为同赌之人,告发别人盗窃,就可能被对方诬为同盗之人,如果告发者不被官府传讯,则不足以使被告折服,如果传讯,则正中被告之计,等到讯问明白,恐怕告发者早已倾家荡产了。所以,在保甲连坐制度下,老百姓对于犯罪者“既畏将来之报复,又恐现在之牵连,其不敢举首也,亦属人情所有,因其不便首、不敢首而绳以连坐之法,允乎不允?”[28](p·706)
方大湜对于保甲连坐法公正性的质疑是大胆的,也是切中肯綮的。这种办法确实既有悖清律,又不合人情。更为重要的是,扫荡盗贼、保护一方平安本是官府的责任,官府希望通过保甲制度或者通过别的什么形式把百姓组织起来、加强管理也都无可厚非,但官府若把消除盗贼的责任全部推给保甲就是不负责任,若一家有罪株连九家则无异于暴政。清代人习惯称保甲源于周礼,但儒家是不提倡连坐的,保甲连坐之法更接近秦朝的什伍连坐,因其有失公允、因其残暴而无法为百姓所接受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五、结语
不难理解,清代地方官在推行保甲制度时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老百姓对于保甲制度反应冷淡,因为没有人愿意在保甲监视下生活,而保甲连坐更是罪及无辜。地方官把老百姓编联起来已非易事,书役、保甲长乘机需索只能加重人们对于保甲制度的反感。但是另一方面,皇帝对于保甲制度信心满满,自始至终不遗余力地督促实行。地方官左右为难的结果,不是把保甲制度视为具文,就是“虚应故事”,也有些地方官化难为易,对保甲制度酌予变通。比如嘉庆已未进士、江苏武进人张惠言提出乡设一局,局设总理、董事,专门办理保甲。总理由民间绅士担任,董事也是由民间选举有才德者充当。值牌之人每天把所记各牌情况上报董事,董事核对后登录副本,然后上报总理。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防止书役、保甲长等借机需索[34](p·252)。实际上,光绪二十四年前后在河南省就曾实行类似这种设专局办理保甲的办法,“各府厅州县委员,会同地方官各设总局一处,并于四乡集镇,择要另立分局,选本地公正绅耆,就近管理”[43](p·693),而且这些地方绅耆依照地方印官缉捕之例,分别功过,进行奖惩,这如同给予办理保甲的地方绅士以官方身份,不过专司专人办理保甲的办法在当时就受到大臣刘树堂的批评,认为它只能导致地方绅耆观望不前,相互推诿,根本不切实际。
也有人提出对于编联保甲的办法进行变通。道光六年以后李彦章在思恩府“保甲十家牌简易法”,“请定以十家合为一牌,每牌十户,挨次排列,止书各户家长姓名、某项生理、总共丁口若干人,而不琐琐于男妇大小,并于十家牌内开明十家共列一牌,共出一结,各家轮流查察”[25](p·199),同时规定十村设一甲长、十甲设一保长,这种办法与保甲法原定每户发给一牌,十家设一牌长、十牌设一甲长、十甲设一保长的组织形式大相径庭,变通的原因是当地村户稀疏,道里远近不一;同治年间戴杰在济南陵乡实行的简易保甲仍是以十家为一牌设牌长,不过不再另立保甲长等名目,而是不論村庄大小,每庄各立庄长一人,协同本庄绅士办理保甲[29](p·56),这种做法也是因为原章程条目繁多、不得不因地制宜酌予变通。
上述变通方法,不论从组织机构还是组织形式上都迥异于保甲制度的最初设想,有的甚至可以说是面目全非。这种改变的压力来自于皇帝本人,他们的热情成了保甲制度虽近具文但依然维持下去的惟一动力。一种制度无论如何美妙也需要人来推动,清代保甲制度的推行主要依赖衙门书役、依赖保甲长,所用非人固然会带来无数问题。而保甲制度设计本身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比如它的组织形式过于繁复而不切实际,它的运行也缺乏必要的人、财、物的保障,连坐治罪的处罚方式也使本意为弭盗的善举沦为虐民的暴政,这些都是在总结清代保甲制度流变的原因时不得不思索的地方。
注释:
[1]王凤生:《保甲事宜》,载《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2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二《职役二•保甲》,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3]《清实录》三《世祖实录》卷二七,顺治三年七月壬子,中华书局, 1985年影印本。
[4]《清实录》三《世祖实录》卷四三,顺治六年四月壬子,中华书局, 1985年影印本。
[5]徐栋:《保甲书》卷一《定例》。载《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2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彭鹏:《保甲示》,载《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2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黄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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