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推定”的规定就具有不可反驳的含义,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说的“七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实施重罪的能力”的推定。《元照英美法词典》在解释不可反驳的推定时也举出了一个类似的例证——英国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中“10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犯任何罪”的规定。(21)然而,学者们可能会对这类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推定的范畴提出质疑。如前所述,推定是以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是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间接认定,但是严格地说,上述规定并不是根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做出的推断,而是法律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做出的规定。大概就是因为这一点,《布莱克法律词典》的作者才强调,这类不可反驳的推定“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则”;(22)而《元照英美法词典》的作者则认为对这类不可反驳的推定“更恰当地应该称为法律规则或法律拟制”。(23)艾伦教授在《证据法》一书中举出了一个大概确实可以称为“推定”的不可反驳的推定,即《1969年联邦煤矿卫生和安全法》中关于“根据矿工患有肺尘癌的事实就应该推定该矿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规定。不过,他也认为,这种推定“只是一项有着笨拙用语的实体法律规则”。(24)顺便说一句,艾伦教授在该书中没有简单地采用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的分类,而是使用了“不可反驳或结论性推定”、“强制性可反驳推定”和“许可性或‘虚弱’推定”等含义比较复杂而且并不完全对应的范畴。
大概因为认识到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这对范畴的语义瑕疵,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便纷纷试图用其他语词来描述不同推定在效力上的差异,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与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相同或相近的范畴,如强制性推定和许可性推定;绝对性推定和条件性推定;结论性推定和程序性推定、争议性推定、表见性推定,以及强力推定(strong presumption)和弱力推定(slight presumption)等。这种语词混乱的现象应该引起中国学者的警惕,不可盲目地把那些容易引起混乱的推定范畴移植进来,否则就会因为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的差异而导致更加复杂的混乱。
(三)摆脱了推定范畴的推定“范畴”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在推定范畴如此混乱的情况下采取了务实的回避态度。他们不再纠缠于那些令人困惑乃至头痛的分类,而是直接研究各种具体的推定“范畴”。例如,澳大利亚证据法学家威特和威廉姆斯在其著作《证据学:评论与材料》一书中写道:“推定及其分类的准确性质是如此模糊,用埃德蒙·摩根的话说,‘每个具有足够智慧来评价研究主题之难度的作者都是带着一种无望的预感走近推定问题并带着绝望的感觉离去’(1937)。因此,我们在本书中不会试图去考察那些时有建议的推定种类,诸如可以反驳的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推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25)
该书的作者在简要介绍了推定概念之后,就开始讨论“具体的推定” (particular presumptions),主要根据澳大利亚法院的判例分析这些推定的原理和运用。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的推定包括:(1)婚生子女的合法性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推定妻子在合法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父亲是其丈夫。(2)婚姻合法性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举行了婚礼且之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就应该推定其婚姻合法。(3)生存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life or continuance),如有证据证明某人在特定时间在世,则可以推定其在之后时间仍然生存。(4)死亡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death),从日常生活处所失踪且杳无音讯满一定期限(一般为7年)的,可推定其死亡,但是死亡的准确时间必须有证据证明,不能推定。(5)存活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survivorship),推定一个人在另外一人死亡时存活。在涉及继承类问题时,若两个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且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则可以根据二人的年龄、性别、体力或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推定其中一人后死亡。(6)合法性或常规性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regularity),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要推定政府官员以合法的方式履行职责,或者行政机关的规定、决定、命令等符合其法定权限,因而是合法有效的。(7)科学仪器准确性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accuracy of scientific instruments),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一个科学仪器的工作是准确无误的,其纪录是可靠的。(26)笔者以为,该书作者这种摆脱推定范畴纠缠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自然推定和人造推定的反思
在英美证据法学中还有一对推定的范畴似乎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中国证据法学者的关注。这对范畴就是自然推定(natural presumption)和人造推定(artificial presumption)。大概是由于英文的证据法学著作对这两个概念的介绍往往都比较简单,而且有些还把它们等同于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27)所以我们在研究推定问题时就容易忽略它们的存在意义。然而,认真探讨这对范畴(28)的本源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推定问题的研究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推定的界说
顾名思义,自然推定就是按照事物的自然规律所做出的推定。在这里,“自然”一词的含义不是自然界或自然科学,而是自身固有或者依其自然。在与证据法学无关的语境中,人们有时也会使用“自然推定”的概念。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时就曾经说道,“如果说立法机关本身便是其自身权力的宪法法官,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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