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但这是有限度的。一方面,从横向来说,社会状况是复杂多样的,立法推定要保持其普遍适用性,就要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就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不可能为每一种具体情况或每一个具体案件制定规则。另一方面,从纵向来看,社会是要不断发展变化的,立法推定要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也不可能设计得非常详细,而要留有一定的容许发展变化的空间。另外,人类对推定原理和规律的发现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换言之,立法推定既可能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也可能存在漏洞或空白,因此需要司法推定的具体性和灵活性作为补充。
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的认识过程或思维形式都表现为:只要有事实a存在,就可以推定事实b存在。但是,二者的效力有所不同。立法推定一般具有较强的效力;而司法推定的效力则比较宽松。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盖然性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盖然性很高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的模式;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盖然性较低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司法推定的模式。此外,有些推定的设立理由不仅是认识论的考量,还有价值论或政策性的考量,如司法公正的要求、诉讼效率的要求、稳定社会关系的要求等。在这类推定中,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的区别可能就不在于伴生关系的盖然性高低了。但无论如何,明确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对于推定规则的设立和适用都很有裨益。
(三)设立推定规则的八类范式
在各类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的规则是众多且繁杂的。为了便于分析和掌握,我们可以根据推定事项所属的主题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描述各个种类的推定范式。概括而言,推定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事实,如某事物存在的状态,某行为的性质等;一类是主观事实,如主观过错、是否明知等。根据推定事项主题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推定规则划分为八类范式,即事态推定范式、权利推定范式、行为推定范式、原因推定范式、过错推定范式、意思推定范式、明知推定范式和目的推定范式。下面,笔者便以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为例来说明这些范式。
1.事态推定范式
所谓事态推定,即在人、物、事等认识客体的内容、性质、特征或状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上述事态做出的推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5)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这就是关于人的生命状态的立法推定。《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关于财产性质的立法推定。有的学者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归入“持有型犯罪”,并因此认为《刑法》第395条的规定是属于“明知”的推定。(46)但笔者以为,这里推定的事项是财产的性质,即非法所得,并非被告人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是关于生命状态或者说生命进入死亡状态之时间顺序的司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是关于证据内容的司法推定。
2.权利推定范式
所谓权利推定,即在某种权利之归属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该权利之归属做出的推定。例如,《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立法推定。《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立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是关于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司法推定。
3.行为推定范式
所谓行为推定,即在某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行为的对象、性质或特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上述事项做出的推定。例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关于接受继承行为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立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是关于赠与行为对象的司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这是关于合同变更行为的司法推定。
4.原因推定范式
所谓原因推定,即在某结果事实产生之原因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因果关系来确认某事实为原因的推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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