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于这种推定要以两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所以又被人们习惯地称为“因果关系推定”。(47)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这条规定没有使用“推定”或“视为”等字样,但是其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际上隐含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司法推定,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环境污染的事实和相关损害的事实,就推定前者是造成后者的原因,或者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由加害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此外,该《规定》第4条第(七)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也是关于民事侵权损害之原因的司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于规定》第18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这是关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推定。换言之,只要存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事实,就应该推定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事实。
5.过错推定范式
所谓过错推定,即在侵权责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不够明确的时候,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确认其具有主观过错的推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关于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上述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的立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上述立法推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司法推定。
6.意思推定范式
所谓意思推定,即在行为人意思表示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确认其意思表示的推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关于代理意思表示的立法推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关于借款利息之意思表示的立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是关于继承之意思表示的司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这是关于抵押之意思表示的司法推定。
7.明知推定范式
所谓明知推定,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认知状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来确认其明知的推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这就是关于“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司法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这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明知”的司法推定。不过,该规定的第(4)项不属于推定的范畴,因为推定规则中关于基础事实的描述语言应该是具体明确的。这种俗称的“兜底性规定”是把允许司法人员酌情推断的规定混同到推定规则之中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这是关于购买赃车之“明知”的司法推定。
8.目的推定范式
所谓目的推定,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不够明确的时候,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来确认其有此目的的推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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