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部门无权过问,那么对此当作如下答复:这不能是一种自然推定”。(29)在汉密尔顿的用语中,“natural presumption”一词也可以翻译为“自然性假定”,或者转译为“天经地义”或“顺理成章”的假定。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解读出其作为证据法学术语的本义,即按照自然规律事前做出的推定。
在证据法学领域内阐释自然推定的概念,我们不能满足于这种简单的字面解释,而有必要认真分析其本身的内涵和引申的含义。为此,我们可以首先看一看专业词典中的解释。《布莱克法律词典》把“自然推定”解释为“基于一般经验从一个事实到另外一个事实的推理”。(30)《元照英美法词典》则把自然推定解释为“从某一被证实的事实中作出的一种推定;根据此事实,可凭经验直接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31)在上述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然推定确实和一些学者使用的“事实推定”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依据经验法则进行的推理或者推断,但是,自然推定的语义更加明确,不会像事实推定那样引起歧义和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自然推定强调的是依据事物自身的规律进行推定,而不是依据人为制定的标准进行推定。一言以蔽之,自然推定属于“纯天然”的推定。
如前所述,推定是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一种认识活动。那么,自然推定的认识完全依赖于自身的形式和效能,其基础在于客观事物之间的自然关系和规律。作为推定的一种,自然推定的基本功能也是要解决在模糊状态下的事实认定问题,而且这种认定的标准就是事物之间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状态,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认定相关事实。换言之,自然推定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其认识结论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例如,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一个人持有最近被窃财物而且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法官就可以推定他是实施或者参与盗窃的人。首先,这是一种模糊状态下的事实认定,因为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这个持有赃物的人究竟是不是实施盗窃的人。其次,这是一种自然推定,因为其依据就是事实之间的自然联系。其实,无论有没有这样的判例法规则,也无论裁判者是不是职业法官,承担裁判职责的人都会根据其持有最近被窃财物而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事实做出他就是实施或参与盗窃者的推断。
自然推定所依据的自然规律和自然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需要人类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认识,而且人类的认识并一定都是正确或准确的。一般来说,人类对这些自然规律和自然联系的认识表现为社会成员的常识性经验或经验法则,司法人员的任务就是把这些经验法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之中。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成员的经验法则也会发生变化。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过去的经验法则存在误差,随着认识能力的提升而加以修正;其二是事物自身的规律发生了变化,经验法则也要随之变化。总之,自然推定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人造推定的界说
从字面含义来看,人造推定就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推定。由于我们是在法学的领域内探讨推定问题,所以这人造的形式就是法律。正因为人造推定穿着法律的外衣,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才把它等同于所谓的“法律推定”。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解释,人造推定是“法律上的推定”或“假设推论”,即“根据法律规定而非根据语言逻辑进行的推定”。(32)笔者无意在此评论“假设推论”和“非根据语言逻辑进行”等表述中存在的偏疏,只想从“人造”的角度探讨此类推定形成的机理和规律。
人造推定也属于对未知事实的认识活动,但是这种认识不完全依赖于自身的形式和效能,而是掺杂了人的技术性加工。换言之,其结论的得出不仅取决于事物的自然关系和规律,而且取决于设立推定规则者的主观信念和价值取向。例如,法律规定一个人失踪满7年可以推定其死亡。首先,在这个推定的基础中存在着自然推定的内涵,因为根据经验法则,一个人失踪多年往往是已经死亡;其次,这里也有人造的痕迹,因为就自然规律而言,一个人失踪5年、6年、6年半或7年半都可能已经死亡,但是该推定规则人为地选择了7年,而且规定要满7年。这就是说,只要还差一天不满7年,法官就不能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这种时间界线显然属于人造的范畴。然而,由于推定属于模糊状态下的事实认定方法,所以这种人造界线对于裁判来说往往就具有了必要性。负责裁判的法官并不能准确地知道失踪人是否已经死亡,当然就无法确定具体的死亡时间,但是立法者考虑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需要,要求法官在一定期限届满时即可宣布死亡。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期限,法官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就会无所适从,或者做出各不相同的裁判。
由此可见,人造推定就是要在模糊状态下人为地确立一种可以作为裁判标准的规则,以免出现无法裁判的僵局。例如,一个母亲和一个婴儿同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丧生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二人死亡的先后,于是,法官就依法推定母亲后于婴儿死亡。诚然,考虑到母亲的生命力‘般要强于婴儿的生命力,推定母亲死亡在后就符合自然规律;但是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很多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母亲会出于本能而做出保护婴儿的举动,从而会先于婴儿死亡。在此,推定母亲死亡在后或者婴儿死亡在后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没有人为界定的标准,那么争议双方就会各持己见而使裁判陷入“僵局”。人造推定就是要为打破“僵局”提供一个裁判的标准,而且在确定这个标准的时候既要考虑自然的规律也要考虑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由于这种死亡顺序的争议往往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在此类情况下以母亲为被继承人更符合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价值取向,所以立法者就人为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律推定母亲死亡在后,从而保证其遗产归属于母亲的继承人。
通过人为规定来打破僵局的做法也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例如在足球比赛中,假如比赛双方不仅在正常比赛时间内踢成平局而且在加时赛中又踢成平局,而该项比赛又要求双方必须决出胜负,那么按照规则就要采取互射点球的方式来决定输赢。尽管这种方式并不完全符合足球比赛的“自然”胜负规则,但是可以避免陷入无法做出裁判的僵局或者永无休止的比赛。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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